浙江丨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

 
需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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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新疆吐鲁番地区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5-12-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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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温州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受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国企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公告类型:采购公告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项目编号:WGSS-GYJT-X-2025054

四、项目性质:国企采购(非政府采购)

五、项目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

六、预算金额:3002万元

七、采购内容(内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序号

标项

标项内容

最高限价

服务期限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1

标段一:乐清标段

乐清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

7元/瓶

采用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服务期为一年或采购费用达到预算金额,以先达到者为准。在合同到期前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服务效率、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如甲方需要且乙方提出申请,可以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最多续签二次。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不变。即使具备续签条件,甲方有权不续签。

乐清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选取3家供应商,业务量按第一名50%±10%、第二名30±10%、第三名20±10%分配,以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技术要求见采购文件相关部分。


2

标段二:苍南标段

苍南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

7元/瓶

苍南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选取2家供应商,业务量按第一名60%±10%、第二名40±10%分配,以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技术要求见采购文件相关部分。


3

标段三:泰顺标段

泰顺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

8元/瓶

泰顺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选取2家供应商,业务量按第一名60%±10%、第二名40±10%分配,以实际运输数量为准,具体采购内容及详细技术要求见采购文件相关部分。


评审将按标段一至标段三的顺序依次进行。投标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在满足各标段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可被推荐为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即允许兼投兼中)。

投标供应商如参与多个标段,须按标段分别编制、签署并封装投标文件,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应独立成册、标识清晰,并满足采购文件对相应标段的全部要求。


八、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除第六项外,标项一至标项三通用)

1.符合《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资委〔2024〕51号第十八条对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

2.至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国企采购活动;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投标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涵盖液化石油气/LPG)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该等制度已在实际经营中有效运行。

6.投标供应商配备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

6.1标段一:投标供应商配备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少于60吨。所有车辆须为合法有效的2类(气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

6.2标段二:投标供应商配备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少于18吨。所有车辆须为合法有效的2类(气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

6.3标段三:投标供应商配备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少于16吨。所有车辆须为合法有效的2类(气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

7.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1)在服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并取得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备案或行政许可证明;(2)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异地经营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回执或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交采购人备案。

8.投标人可使用相同的运输车辆及人员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的投标但需要提供《自有车辆及人员投入承诺函》。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5年12月25日起至截标之前(0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截标之前报名有效)。

2.报名地点: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619号建设商务大厦18楼)。

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进行登记注册,相关事宜请参照(《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登记办事指南》“浙江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注册-供应商登记”),投标供应商注册账号后在“乐采云”平台(www.lecaiyun.com)上自主报名,报名后请与代理机构确认。

十、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12月25日起(0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截标之前报名、购买采购文件有效,未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拒绝参加投标)。

2.采购文件发售地点: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619号建设商务大厦18楼);或将标书购买费汇入代理公司账户(户名: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账号:33050162880800000310;开户银行:建行温州小南支行),将授权委托书、缴纳凭证、投标供应商登记表、营业执照相关报名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发送至邮箱:1014884587@qq.com,并联系采购代理公司审核。

3.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整(售后不退)

十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7日9:30

2.递交地点: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区(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专区)(详见当天大厅大屏幕)

3.开标时间:2026年1月7日9:30

4.开标地点: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区(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专区)(详见当天大厅大屏幕)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府东路869号

联系人:叶女士

联系方式:0577-8859596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先生、周先生

联系方式:15381482055、13388565238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619号建设商务大厦18楼

监督部门: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77-88100267

十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

1.1标段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由投标供应商的银行账号汇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1.2标段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由投标供应商的银行账号汇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1.3标段三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由投标供应商的银行账号汇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名: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

账号:33050162880800000310

2.投标供应商转账投标保证金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所投标段”字样(可简写)。

3.以本采购文件规定以外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十四、其他事项:

1.获取采购文件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须装订成册):

1.1投标供应商介绍信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投标供应商登记表;

1.3报名费缴纳凭证;

1.4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采购公告期限:自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14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集团)的内设监管职能部门投诉。(详见采购文件)

4.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投诉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温州市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的投诉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采购公告附件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起的质疑,采购人及采购组织机构将不予受理、答复。

6.特别说明

6.1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三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询疑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答复。

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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